中国古代天子或诸侯向臣属征发的兵役与军用品。亦称赋或兵赋。《周礼·地官》小司徒条说“而令贡赋”,郑玄注:“赋,谓出车徒给徭役也。”又《夏官》大司马条之“凡令赋”,郑玄注:“赋,给军用者也。”古代“野人”不服兵役,只有“国人”才服兵役,备甲兵。所以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说:“国中代一使自赋;”春秋后期,由于战争需要扩充兵源,野人始逐渐服兵役。
当时服兵役,以家为单位,每家出一人,年龄自二十岁至六十岁。关于征发车徒数量的规定,今古文家说法不一。今文家何休说:“十井出兵车一乘。”又说:“公侯封方百里,凡千乘;伯四百九十乘;子男二百五十乘。”古文家的说法都据《司马法》,但《司马法》本身有两种说法:一说六尺为步,百步为亩,百亩为夫,三夫为屋,三屋为井,十井为通。每通三十家出马一匹,士一人,徒二人;每成(每通)三百家出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;每终(十成)三千家出革车十乘,士百人,徒二百人;每同(十终)三万家出革车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。郑玄以为此说是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,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出境行师征伐之法。又一说:“四邑为丘,有戎马一匹,牛三头,是曰匹马丘牛。四牛为甸,甸六十匹井,出长毂一乘,马四匹,牛十二头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戈木盾具备,谓之乘马。”郑玄以为此说是畿外邦国法,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在国制军守卫之法。其说孰是,不详。
先秦租税
先秦时期天子、诸侯以及卿、大夫等征收的众、庶人等生产者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、商、衡、虞的收入,以供“郊、社、宗庙、百神之祀、天子奉养、百官禄食、庶事之费”。春秋以前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,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,实行贡、助、彻之制。春秋、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,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。商鞅变法以后,民得买卖土地,确立了私有土地制,租与税才分离开来。
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,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,公社首领侵占“公田”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;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。相传虞、夏时就有了贡赋,《史记·夏本纪》说“自虞夏时,贡赋备矣。”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。夏代的贡,《孟子·滕文公》说是“夏后氏五十而贡”。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,不问年岁的丰歉,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。此外,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“藉”敛。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。《孟子·滕文公》说“殷人七十而助”,“惟助为有公田”,“助者,藉也”,即把土地分为“公田”和“私田”,分给每家“私田”七十亩,让他们共耕公田。《礼记·王制》说:“古者公田藉而不税。”这就是把“公田”的收获献给王、侯、大夫,私田不再缴税。关于周代的租税,《孟子·滕文公》说“周人百亩而彻”,“虽周亦助也”,可见,“彻”是一种类似“助”的制度。但由于孟子说“彻者,彻也”,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,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,野人不服兵役,国、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,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“国中什一使自赋”,“野九一而助”,即在郊内“国人”地区,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,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“军赋”;在郊外“野人”地区,分给每家一百亩,八家同井,共耕其中的一百亩“公田”,“公田”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。
西周中期,根据卫、卫鼎、格伯簋记载,周穆王、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、质押土地,这是先王“田里不鬻”之制的变化的先声。西周后期,由于“民不肯尽力于公田”,周宣王只得“不藉千亩”,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(即藉田)的藉礼。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。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,因史无明文,已难详知。但据《周礼·地官·小司徒》“井牧其田野,九夫为井”,已由“八家同井”变为“九夫同井”,当是废除了其中的“公田”,即在郊外“野人”地区废除了助法,改为“履亩而税”。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,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。
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,进行“履亩而税”的改革。“履亩而税”的内容,在《管子》中有简略的记载。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。齐桓公十九年(前)采纳管仲的建议,实行井田制下的“相地而衰征”,即取消公田,以九夫为井,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。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(前)“作爱田”。爰,易也,变易的意思。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“案田而税”。《春秋》宣公十五年(前),鲁国“初税亩”实行了“履亩而税”的改革。此后,楚、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。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,秦简公七年(前)“初租禾”,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。商鞅变法,于孝公十二年(前)“制辕(通爰)田”,“訾粟而税”,即建立辕田制,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。同时,废除井田,民得买卖土地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于三十一年(前)“使黔首自实田”,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,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,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。
原始社会末期,公有的工商业,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,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,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;另一部分则演变为“通工易事,以羡(多余)补不足”的民间工商业。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,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。周文王治岐时,置官员管理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,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,即“任工以饬材事,贡器物;任商以市事,贡货贿;……任衡以山事,贡其物,任虞以泽事,贡其物”。关市之赋,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,但也作其他用途,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;李牧防备匈奴,得以便宜置吏,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。“山泽之赋”则主要用于丧事。其税率,据《管子·幼官》说是“市赋百取二,关赋百取一”;《大匡》又说“弛关市之征,五十而税一”,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,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。至于山泽的税率,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。
先秦力役